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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二)

日期:2018-04-03
信息摘要: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二)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各类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工商联团体会员。

(二)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地投资的港澳企业等。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不以企业资产规模和个人财富等设置入会门槛。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办理入退会手续以及会员管理、会费收支的办法,并报上**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 **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只发展团体会员。

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工商联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参加工商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工商联监督;

(六)办理工商联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或开除其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工商业联合会为**组织,简称**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工商联所属商会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并开展活动,接受工商联的指导、引导、服务,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工商联所属商会应依法进行登记。

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所属商会组织。

第十六条 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工商联的**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大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

第十八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领导机构。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执行委员会委员(简称执行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等组成,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主席会议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兼职副主席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应向主席会议报告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具体述职办法由同级主席会议制定。

工商联可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每届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工商联的经常工作,直到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撤销职务处分。

执行委员连续18个月不按规定参加同级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或不接受工商联分配的任务、或不履行工商联的决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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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二)

日期:2018-04-03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二)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各类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工商联团体会员。

(二)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地投资的港澳企业等。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不以企业资产规模和个人财富等设置入会门槛。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办理入退会手续以及会员管理、会费收支的办法,并报上**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 **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只发展团体会员。

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工商联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参加工商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工商联监督;

(六)办理工商联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或开除其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工商业联合会为**组织,简称**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工商联所属商会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并开展活动,接受工商联的指导、引导、服务,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工商联所属商会应依法进行登记。

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所属商会组织。

第十六条 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工商联的**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大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

第十八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领导机构。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执行委员会委员(简称执行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等组成,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主席会议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兼职副主席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应向主席会议报告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具体述职办法由同级主席会议制定。

工商联可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每届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工商联的经常工作,直到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撤销职务处分。

执行委员连续18个月不按规定参加同级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或不接受工商联分配的任务、或不履行工商联的决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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