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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四川资阳商会章程(上)
昆明市四川资阳商会章程(上)
(昆明市四川资阳商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章 总 则
**条 本社会团体定名为:昆明市四川资阳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住云南省(昆明地区为主)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四川省资阳市的企业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昆明资阳两地市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关心支持下,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立足云南市场、面向**、跻身**市场、发挥资阳籍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昆明、资阳两地合作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明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昆明市、资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昆明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注济秩序,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性公益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三)定期举办相关活动,为会员提供相互沟通的机会,加强交流开发建设和投资经营经验,优势互补,增进友谊,促进会员企业的合作与发展。
(四)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有关的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考察市场动态,收集科技信息,为会员企业对外拓展业务,寻找项目商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帮助。
(五)开展相关业务方面的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六)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间关系,调解会员间经济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积极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
(七)办理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资阳市工商联(总商会)及昆明市民政局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成为昆明、资阳两地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经济组织,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活动。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昆明地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资阳籍企业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2名以上会员介绍,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单位会员应推选一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一年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