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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四川资阳商会章程(下)
昆明市四川资阳商会章程(下)
(昆明市四川资阳商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100000元/年;执行会长单位3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单位20000元/年;副会长(副监事长)单位12000元/年;理事(监事)单位2000元/年;会员600元/年。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泛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O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O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2日**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昆明市四川资阳商会
二O一七年八月二日